宁波拟出共有产权房政策!哪些人可以申请?房价如何?限售几年?
由宁波市住建局起草的《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在该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简单而言,这是由购房人和政府共同持有产权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宁波晚报记者 胡龙召/摄
01
产权份额怎么定?
按照办法,简单说,就是个人付了多少比例的房款,就占这套共有产权房多少产权份额——原则上,个人所付房款比例需不低于总房款的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申请时,承购人有配偶的,产权份额其配偶共同持有。
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为持有。
承购人和政府产权份额应当在《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中载明。
02
哪些人能申请?
按照办法,本市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主要包括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供应地)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供应地户籍无房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28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独立申请。
供应地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非供应地户籍无房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是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以放宽或取消户籍年限、社会保险年限、收入财产等条件限制并优先供应。
办法同时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分项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具体供应方案,由市或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符合条件的准购人,应当满足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办法明确,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同时,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的承购人及其配偶,应当在签订购房网签合同前腾退所租房屋,或者以市场租金租赁住房,租赁期限至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满6个月止。
对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及其配偶,应当自签订购房网签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03
套型多大?
办法提出了4种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渠道:
一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
二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
三是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既有房源转用。
以上前三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由代持机构代持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04
房价如何?
按照办法——
办法明确的共有产权房销售程序,分6个步骤: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资格确认、销售签约、递补供应。
什么时候宁波会有共有产权房供应?等公告就是!
05
能否按揭购房?
办法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
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06
物业费谁缴?
按照“谁使用、谁缴纳”原则,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承购人按整套住房全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行使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承担整套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07
限售几年?
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
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满足本行政区域住房限售规定条件的,经房屋供应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低位价格回购。
08
政府产权份额能否购买?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共有产权房的政府产权份额,可以由个人申请购买,且有可能有优惠。
办法明确——
承购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单独上市转让。
承购人未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承购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持有的产权份额单独转让给他人。10年限售期满,要上市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时,承购人应当向房屋供应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个人产权份额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09
弄虚作假怎么处罚?
按照办法,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申请人弃购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有违反《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行为的,市或区县(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区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代持机构可按原购房价格和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低位价格回购承购人产权份额。
《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点击“阅读全文”查看。有何意见、建议,可在10月21日前书面反馈宁波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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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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